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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公墓墓地设施管理法规相关知识

本溪公墓墓地设施分为专门用以集中埋葬遗体或者集中埋葬骨灰的城市墓地设施和农村墓地设施两大类。公墓是指专供公众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地。本溪公墓按兴建的时间可分为古代公墓和现代公墓;本溪墓园按性质可分为遗体公墓和骨灰公墓;本溪墓园按管理方式可分为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和中外合资公墓,按造型可分园林式公墓和果园式公墓等等。

本溪公墓墓地设施管理法规相关知识

本溪墓地设施的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墓地设施的营建与使用活动。墓地设施管理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1.墓地规划管理

国家对墓地设施实行规划管理。制定墓地设施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殡葬事业的发展、人口密度、殡葬服务范围等,科学确定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墓地设施的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墓地设施的建设纳人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按照墓地设施规划建设殡葬设施。非殡葬设施规划布局的地点,不得设置墓地设施。

火葬区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土葬区建立遗体安葬公墓。所有公基均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准占用耕地,也不准建在风景区。公墓单位根据嘉区范围的大小应设置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墓地的整洁和肃穆。

2.基地运营管理公基基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能转让或买卖。农村墓地设施只对本乡镇辖区村民或者本村委员会村民提供墓地,只准从事公益活动,严禁经营。城市基地设施和骨灰安放设施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墓位、骨灰安置格位的管理费不得超过 10年。10年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 60日内办理续租手续。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经向社会公告 180 日后,由殡葬服务机构深埋处理。严禁炒卖、传销墓位和骨灰安置

农村墓地设施擅自改变公益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处,责令格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将承包的土地以出租、出借、出售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禁在公基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

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公墓年度检查制度是民政部门根据公墓年度检查验收标准,一年一次对公墓的建设、管理、运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验收的制度。公墓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墓的审批手续、墓穴用地、服务状况、文明经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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